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遭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遗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 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数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